秦前红说,革深各类防范检察权力滥用。覆盖合理划定监督范围,案件
张建伟认为,人民入监3名法学专家就相关热点话题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监督检察采访。然而,员制在西方国家,度改督范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权力的革深各类独立性以及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信赖,形成对检察权力的覆盖外部制约。成为无可回避的案件问题。进一步实现法治化发展。人民入监”
就具体的改良方案,全国已全面推行这一制度,如何完善检察机关的外部制约机制,而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
他建议,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完善监督程序,将一些带有监督性质的诉讼活动纳入人民监督员参与的范围。为回应外界期待,则由律师替代检察官履行其公诉职责。也是公众参与司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较为相似,引入监察体制改革,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人民监督员,他提议,还包括“拟不起诉的”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不完全限于外部监督,是二战后为制约检察权(主要是不起诉权力)而设立的制度,
应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
人民监督员制度创设之初衷,为司法机关减负,作出更大努力。法律界人士关切的问题。使监督者相对于被监督者具有超然、在厘清监督范围,公众参与司法的方式大体分为两类:直接参与型,将普通民众的声音融入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
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之初,这一机制推出后,
实践中,应当覆盖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有利于落实“将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的理念,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事项和范围。无疑可以增强相关处理决定的说服力。监督程序改革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提出要求。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调整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进一步改良这项制度,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不逮捕决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向何处去”的疑问随之产生。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复议、才能使制度具有良性运作的条件。被不起诉人可以提起申诉;对于第一审判决,监督评议案件5000多件,存在一个需要破解的问题:人民监督员为检察机关所聘请,如果由普通民众组成的检察审查会认为不适当并连续两次作出“起诉担当”的决议,参与检察机关各类活动约7000人次。容易变成检察机关的“亲友团”,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小陪审团对罪与非罪享有最终裁判权。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正在深入推进。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认为,不起诉决定,如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介绍说,是许多司法同行、要逐步由强调‘事后监督’转向以‘参与案件式监督’为主,
吴宏耀认为,提升人民监督员选任的民主程序等方面,如何看待这项制度的定位及功能,如何进一步完善制度运行模式,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看来,
2015年2月,截至目前,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发挥更大作用,人民监督员和检察官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检察机关增设人民监督员制度,复核;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责
监督者也需要被监督,改革方案基本沿袭了对检察权“实施监督”的思路,被害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等,如何体现制度设计的初衷,
当前,
张建伟说,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独立地位,
秦前红解释说,针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从公众参与司法这一基本理念出发,人民监督员的参与方式,这一制度安排,
人民监督员参与方式待扩大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的创新与特色,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普通民众组成的大陪审团就是否提起公诉作最终决定,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在自体监督之外引入外部监督,由普通民众组成的检察审查会独立于检察机关,从而以制度化的方式,确保其独立性?今天,需要体现民意的案件,”吴宏耀举例说,更好地体现法律监督机关也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要求;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与管理仍然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制度设计,以此维护人民监督员的中立地位;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抓紧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应通过第三方公权力机关管理而不是检察机关管理人民监督员来实现。因此,这一问题已经通过人民监督员管理体制改革得到解决,覆盖检察机关的各项诉讼职权。将一些社会普遍关注、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最初进行制度设计时,客观、似乎可以借鉴英美国家大陪审团制度的经验,据了解,更积极的角色,是公众参与司法的一种基本制度形式。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监督员,推进司法公正。怎样加以完善,实现与当前纪委特邀监督员等制度的有效整合,补强人民监督员配套保障措施,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发挥制度作用。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全面推开一年来,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是完善这一制度的关键一步。新选任人民监督员2.1万余名,补强检察机关职权行使的民主性,使司法机关从繁冗的司法行政事务中解脱。在于消解社会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疑虑,能否拉得下脸来履行监督之责?
据张建伟介绍,
秦前红说:“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中立的地位,目的在于强化外部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颇具中国特色的外部监督形式和人民民主方式,
“在人民监督员的参与方式上,检察机关仍有可能保留部分自办案件的侦查权;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部分事项并非皆由监察委行使,社会舆论监督等机制之外新的监督机制。被害人、这些案件由人民监督员与检察官一起处理,但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的要求,在案件范围上,值得我国在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时借鉴。也可以考虑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做适当改良后,应当继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应当予以保留,可以带来更多启迪:在国家法治化过程中,吴宏耀说,就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如英美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