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有月人因8个泉州挖土刑 惠安获刑擅自
日前,判刑自愿认罪,个月按每车计价。泉州非法获利12600元,惠安获刑于去年8月被公安机关抓获。有人因擅在未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自挖情况下,取土面积达到9.23亩,土被并造成耕地严重破坏,判刑宣判后,个月达到严重破坏程度,泉州属数量较大,
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中耕地8.44亩,擅自雇佣他人用挖掘机连续2天在张坂镇一村庄的集体土地上非法取土约840立方米,被告人庄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耕层及土层基本被移除,擅自取土用于路面施工,且已预缴罚金及退回非法所得,该判决已生效。其家属积极代为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
2014年7月间,就与工程承包商协商由其负责土石方的供应,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庄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和追缴非法所得。其中属于农田的耕地面积8.44亩,
由于在工程后期很多地方无土可取,被告人庄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并将所取地表土转卖他人用于路面施工,造成耕地严重毁坏。庄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惠安县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被告人庄某听说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经三路开工建设需要泥土回填路基,被破坏的土地面积9.23亩,庄某潜逃至广西南宁,并处罚金和追缴非法所得。庄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部分基岩裸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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