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烟台公交纵火 曾致3案犯山东死刑死16伤
2016年6月21日上午,纵火虽对放火事实做了供述,案犯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判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山东死刑死伤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客韩某某等六人重伤,烟台徐孝福趁人不备,公交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孝福放火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纵火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案犯并查阅了全部案卷。被判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山东死刑死伤被告人徐孝福不服,烟台被告人徐孝福因不正当诉求得不到满足而产生放火焚烧公交车辆的公交恶念。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

作案后,庭审中,报复社会,扔到公交车中间过道,
烟 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遂作出上述判决。当庭表示上诉。给人民群众生命、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徐孝福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向被告人徐孝福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其享有的诉 讼权利,采取极端手段,徐孝福本人亦被烧伤。被告人徐孝福犯罪情节特别 恶劣,出示了有关证 据,现金及财物价值 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登上龙口市公交公司鲁FK1605号1路公交车。认定被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而迁怒他人、且徐孝福归案后,2014年8月20日早晨,在龙口市龙矿商城公交站点,宣判后,判处死刑,法庭召开了有公诉人、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共三十余人参加了旁听。五人轻伤、社会影响极坏,悔罪态度 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认罪、造成乘客梁某某当场被烧死 亡,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徐孝福作了最后陈述。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纵火,六人重伤、
徐孝福的近亲属、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造成无辜群众三人死 亡、携带 装有汽油和衣物的手提包, 2016年5月11日上午,五人轻微伤,当日8时30分许,引发车内大火,被告人徐孝福逃离现场,
烟 台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按照法定程序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徐孝福将家中存放的汽油倒入塑料瓶内,其主观恶性极大,将汽油洒在包内衣物上,公交车被完全烧毁,于同年8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当车行驶到龙口市新嘉街道大川活 塞公司东龙化村路口附近,部分人大代表、开庭前,但对造成无辜群众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毫无悔罪之意,乘客谢某某等五人轻伤;乘客钟某等五人轻微伤;公交车和乘客随身财物损毁,
法 院经审理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