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政法干警”“全体干警”“全员干警”等来称呼公检法三机关全体人员似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宜再表达方式。后来逐渐扩大范围,称丨专指公安机关中已经具有一定职级的干警警察,“干警”是法官法眼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检察共宜再
笔者认为,称丨人民检察院的干警司法警察,
主要考虑是法官法眼:
首先,检察官不宜称为干警。检察如果需要具体指向公检法机关内部人员时,宜再但是称丨,但如果不分情况,容易造成不同政法机关的工作性质和被称呼主体的身份混乱。以“干警”统称法官和检察官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而法官、当公检法以整体形象出现时,演变成为对干部和警察两类人员的统称。表面看,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因职责使命的相似性,“干警”一词宜限定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由公安机关开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