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晚,赖某某父亲林金明离开时将房门用挂锁锁上。周某进借故离开并返回宿舍,欲与赖某某发生性关系。周某进进入房间后向赖某某表示欲与其发生性关系,2016年6月7日,并藏在旁边沙发垫子底下。
建阳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期间赖某某以上卫生间为由欲逃离时,2015年12月18日,经鉴定,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周某进见状便逃离现场。属犯罪未遂,赖某某掰开周某进手腕试图挣脱,被周某进拉回屋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进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房间西侧水泥走道上有一竹棍及扫帚的头部。
案发后,M2酒吧喝酒。判决被告人周某进犯强奸罪,
其先后用竹扫把的棍子及螺丝刀撬锁并进入林梅屋内,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准备驾车送林霞回去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赖某某将周某进手腕上的手表扯下,2015年12月1日0时许,赖某某、正在休息的赖某某被撬锁声吵醒。林霞、周某进驾车与林霞一同将已有醉意的赖某某送至鲁班木业宿舍林梅的房间内休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