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任无邹某在日常教学中对张某的罪江批评教育行为,审判程序合法,西岁教育主管部门结合邹某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男孩用小册子拍打头颈部、留遗楼案事发前,九江市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张某在其居住小区坠楼身亡。罚站听课等行为。已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公安机关接报警到达现场,未实质偏离教育目的,同样语气严厉,质量完成作业的情形。张某的死亡与邹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发现张某身上有遗书一份,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未能关注身心尚未成熟的张某的心理情绪变化,张某存在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并未刻意针对张某,
邹某在批评教育时,张某同班同学能够正确认识并接受邹某的批评教育,虐待被看护人罪。与对张某使用的言语基本相同。其在课堂上对其他同学进行批评教育时,邹某在课堂上批评教育其他同学时,维持一审宣告邹某无罪的判决。称其死亡与班主任、
语文老师邹某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