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德农民年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案,工讨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薪被
经审理查明,打伤2014年12月31日12时许,获刑阮某某与周某某、宁德农民年杨某某、工讨李某、薪被陈某某等人在霞浦县某房地产售楼部门口拉横幅,打伤向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讨要工程款,获刑后该房地产公司保安谢某某伙同他人到现场,宁德农民年持安全帽、工讨钢管等殴打阮某某,薪被致阮某某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打伤额骨骨折、获刑头额部、双眼眶受伤。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阮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向霞浦县公安局投案。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谢某某赔偿被害人阮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阮某某的谅解。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结伙持械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在案发后虽主动投案,但其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不能成立自首。被告人谢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阮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阮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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