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吉平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受贿
案审2025年4月21日,宣判上缴国库。有期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认罪悔罪,人事局副局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对被告人李吉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被告人李吉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