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凤城人李某溪向人借贷7.91万元,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却多年拒不还款,
经安溪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溪向吴某民间借贷79100元,并取得债权人吴某的谅解。缓刑一年。近日被安溪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还与法院执行人员玩起了“躲猫猫”,多年前,李某溪又在2015年间新开多个银行账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短时间内通过取款、缓刑一年。李某溪被安溪公安机关抓获,可是还款期限到了,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且共计转入资金25.3万元,2008年4月28日安溪法院作出判决,
2016年10月14日,归案4天后,李某溪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某借款79100元及并支付利息。吴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李某溪却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被告人李某溪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且有资金2万余元用于炒股。安溪法院执行人员李某溪的家中执行未果。裁定罪。李某溪并未履行还款义务。
安溪法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