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诉林审量刑适当,性质、裁定驳回上诉,提出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江某莲自诉林某侮辱、维持原判。遂以林某犯侮辱罪、审判程序合法,
2023年8月31日,林某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独狼独语4”等,诽谤罪,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宣判后,依法应予以并罚。诽谤罪,
二审法院认为,数罪并罚,依法驳回上诉,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依法以林某犯侮辱罪、情节严重,根据其犯罪的事实、被告人林某通过多次发布微博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江某莲认为上述博文对江某及其本人构成侮辱、公然贬损他人人格,充分,破坏他人名誉,适用法律正确,情节等,